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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10-06-07 14:3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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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远端站建设管理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开展现代远程培训的能力,加强中央卫星远程网络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卫星网远端站是指接入中央卫星远程网络内的单向远端接收站。

第三条 中央网络中心负责整个卫星网远端站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系统、农垦系统、农职院校以及利用中央卫星网开展有关业务的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和行业。

二、建设原则

第五条 远端站建设实行申报制度,申请单位经中央审核同意后方可建站。

第六条 建站单位负责远端站所有设备费用、软件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七条 中央统一招标采购配置远端站设备、软件,统一分配卫星网络资源,统一安装调试。

三、建站条件

第八条 申报建站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较好的培训条件和师资队伍,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学习环境良好,满足开展远程培训的基本要求。

(二)具有资金配套能力,能够保障远端站和教学培训条件的建设以及日常运行维护。

(三)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卫星网的各项制度、规范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有关业务。

(四)培训教室相对独立,配备培训用桌椅、投影仪或大屏幕电视、音响设备等多媒体教学设备。设施和环境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五)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远端站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业务的组织开展和管理工作。

四、建站申报

第九条 申请建站单位必须填写《卫星远程网络远端接收站申报表》(附件1),上报中央网络中心提出建站申请。

第十条 由中央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下发建站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站单位接到建站通知后,必须按要求交纳设备、建设费用和做好建站准备工作。

五、建站准备

第十二条 经中央招标确定的安装调试服务单位负责设备采购、系统安装、网络资源分配,并将设备发运至建站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负责验收设备,按技术手册的要求做好选址、天线基础制作、机房准备、供电准备、接地与避雷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站单位根据准备工作的具体情况认真填报现场准备工作调查表,经安装调试服务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安装调试。

六、安装调试

第十五条 安装调试工作主要包括设备现场检查验收、室内外设备安装、运行调试、业务开通、现场培训和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远端站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中央指定的服务单位负责,建站单位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安装调试。否则,因自行安装而引起的一切问题由建站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安装调试期间建站单位需派专人配合服务单位完成有关工作,并负责对服务单位安装调试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安装调试服务单位和建站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手册的要求,遵守有关的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合,保证安装调试的安全、进度和质量。

七、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通过安装调试验收并经过确认的卫星远端站才能够开通具体业务。

第二十条 建站单位和安装调试服务单位必须进行工程验收,按照技术手册的要求对安装质量逐项进行检查,填写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单,双方签署确认并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一条 若由于建站单位准备工作、配合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验收不合格,由建站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要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若由于安装调试服务单位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验收不合格,服务单位应按要求立即整改,直至达到工程标准验收通过为止。

八、站址迁移

第二十三条 站址迁移是指由于建站单位的某种原因而需要改变已建远端站位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站址迁移必须向中央提出申请、备案,并由指定的安装调试服务公司完成远端站迁移的安装调试。

第二十五条 站址迁移工程费和因站址迁移而需要更换设备的费用由站址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站址迁移的准备工作、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按本规范有关条款的要求执行。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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